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一)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2024年12月20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588001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588001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已回购至公司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二)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股份但不参与分配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且已离职,根
1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因此,公司2025年度将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目前公司总股本479155319股,扣除公
司股份回购专户6588001股,同时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后的股本数4724673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5278676.2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79155319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6588001股,同时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0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72467318股。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72467318×0.117)÷479155319≈0.115元/股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5月1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4.80
元/股测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4.80-0.115)÷(1+0)=14.685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4.80-0.117)÷(1+0)=14.683元/股。
2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4.683-14.685|÷14.683≈0.014%,小于1%。
注:上述数字均已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并按照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代入计算。
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同时属于下列两种情形:
1、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2、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股份但不参与分配。
(二)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14.80元/股计算,差异化分
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通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俞琦超苏瑛芝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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