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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普股份:天普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2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咨询活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促进改善本公司及有关部门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之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审责任不能替代企业或具体人员的经济实体责任。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

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应当积极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进行任免。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培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高度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不得负责被审计部门经营活动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条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促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合同、协议、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会议;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十)遇到特殊专业性或复杂业务,经请示后可以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进行协助审计;

(十一)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跟踪。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提前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内部审

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并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

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审部门

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

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审计部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实施。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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