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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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15第0301号
致: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电子”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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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及其他会议资料。《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塘头路4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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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1人,代表股份数为5652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7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5645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5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3人,代表股份数为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5人,代表股份数为112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7:《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长张文婷薪酬的议案》
(2)《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敏金薪酬的议案》
(3)《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南星薪酬的议案》
(4)《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曹良良薪酬的议案》
(5)《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玺薪酬的议案》
(6)《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琳薪酬的议案》
(7)《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蔡志军薪酬的议案》
(8)《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陆锦冲薪酬的议案》
(9)《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朱奇伟薪酬的议案》
(10)《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张南国薪酬的议案》
(11)《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王桥彬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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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陈文化薪酬的议案》
(13)《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杨维生薪酬的议案》
(14)《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夏国平薪酬的议案》
议案8:《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7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2400股,弃权3300股。
议案2:《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2400股,弃权3300股。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2400股,弃权3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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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2400股,弃权3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98%;反对12400股,弃权
3300股。
议案5:《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2400股,弃权3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98%;反对12400股,弃权
3300股。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2400股,弃权3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98%;反对12400股,弃权
3300股。
议案7:《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长张文婷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3%;反对12400股,弃权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645%;反对12400股,弃权
7200股。
(2)《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敏金薪酬的议案》
同意4534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12400股,弃权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645%;反对12400股,弃权
720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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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南星薪酬的议案》
同意466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曹良良薪酬的议案》
同意5248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玺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
(6)《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琳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
(7)《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蔡志军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
(8)《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陆锦冲薪酬的议案》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
(9)《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朱奇伟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
(10)《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张南国薪酬的议案》
同意4020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4893%;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1)《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王桥彬薪酬的议案》
同意5173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2)《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陈文化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12400股,弃权8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1228%;反对12400股,弃权
8800股。
(13)《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杨维生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
(14)《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夏国平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800股。
议案8:《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650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3%;反对12400股,弃权720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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