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要求,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蔡志军、陆锦冲、朱奇伟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蔡志军、陆锦冲、朱奇伟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独立董事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符合《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相关要求,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