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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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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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档案,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方式、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
镇新兴路2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罗昌国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统计结果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合计90名,代表股份10230929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5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
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102147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14%;反对1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91%;
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5%。
1.0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214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19%;反对1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86%;
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5%。
1.0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214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19%;反对1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86%;
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5%。
1.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2147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22%;反对15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83%;
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5%。
1.05《授权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214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19%;反对1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86%;
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5%。
1.06《累积投票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219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867%;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36%;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7%。
1.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219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867%;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36%;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7%。
1.0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214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19%;反对10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39%;
弃权5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42%。
3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214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19%;反对15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98%;
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3%。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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