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档案,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方式、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8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
新兴路2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罗昌国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统计结果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合计112名,代表股份10252113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39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
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102409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10%;反对99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969%;
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77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5090%;反对99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266%;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644%。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102486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65%;反对11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5%;
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55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5425%;反对11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58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992%。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02488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85%;反对11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5%;
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57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5692%;反对11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583%;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25%。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02474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47%;反对25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3%;
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42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3809%;反对2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466%;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25%。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102408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99.8903%;反对92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97%;
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76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4984%;反对92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2292%;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24%。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102454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345%;反对46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55%;
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22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1045%;反对46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6230%;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25%。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102457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381%;反对43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20%;
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25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1526%;反对43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749%;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725%。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102412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38%;反对57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58%;
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80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5464%;反对57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645%;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6891%。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