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券或
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未
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在各自权限内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1(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除根据第四条所列标准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公司发生的对
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投资管理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投资管理机构投资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负责对报送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交投资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协
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材料的审核,并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
第四章决策管理
第九条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控制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经办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
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长期登记于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二十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
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
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