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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田机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绿田机械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九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绿田机械”)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年 8月 20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7日 14时 30分在浙江省台州市

路桥区横街镇新兴路 2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罗昌国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6年 8月 3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1067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842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

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809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455%;反对 16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2%;弃权 9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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