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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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财务
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除独立董事外,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
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2、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根据相
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而确定。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虑决定是否扣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
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二)价值创造贡献大小;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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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