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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安防: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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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力安防”“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王力安防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王力安防根据其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王力安防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

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

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科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

力安防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章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缴励相关事官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在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关(一)2024年6月24日,王力安防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6月24日,王力安防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计划(案)>及其摘要的案》《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 避表决。

(四)2024年7月30日,王力安防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进。公司第三 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在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24年额 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对授予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4年7月30日,王力安防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窗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量、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已在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六)2024年9月25日,王力安防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授予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七)2024年9月25日,王力安防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八)2025年11月24日,王力安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决议同意对本次缴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条件的211名缴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在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

售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股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力安防已就本次解除限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王力安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况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解除限售的比例为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4年 9月5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9 月5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王力安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 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仍须锁定至2026年3月 5日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利润分配的情形;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审(2025)8597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承诺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通合伙)出具的天健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根据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提供的书面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 (A) 净利润(B)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体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

业绩完成情况 营业收入、净利润、均达标 营业收入、净利润、二者达标其一 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未达标

解除限售比例M 100% 50% 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8597号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2,47,416.3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138,840,967.4元(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净利润已达到上述考核目标,但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考核目标。因此公 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5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并依照考核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属时根据下表确定额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业绩完成情况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N 100% 100% 80% 60% 0%

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

予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均 为100%。 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本激励计划共有208名首次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数励对象人数为20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279.62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应敏 董事 10.000 2.500 25.00%

王顺达 副总经理 20.000 5.000 25.00%

王李霞 副总经理 20.000 5.000 25.00%

李琼杏 副总经理 20.000 5.000 25.00%

支崇铮 副总经理 14.000 3.500 25.00%

陈俐 财务总监 14.000 3.500 25.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202人) 1,020.500 255.125 25.00%

合计 1,118.500 279.625 25.00%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力安防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 二月二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集务所

经办律师: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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