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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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亦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新亚电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新亚电子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有
关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
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新亚电子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亚电子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
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鉴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3、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鉴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4、2022年12月22日,公司公告了《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等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5、2022年12月31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认为本次列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2023年1月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8、2023年1月7日,公司公告了《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9、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1月9日为授予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数量34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1、2023年1月20日,公司公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已于2023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2、2024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
3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23912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股份上
市流通事宜;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员工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932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4、2024年9月24日,新亚电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后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5、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
16、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7、2026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
18、2026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亚电子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限售期届满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40%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30%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30%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1月9日,由此,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6年1月9日起可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9226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9227号)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亚电子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
会计年度,以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电缆”)2022年度合并口径预测净利润4950万元(来源于中德电缆众联评报字[2022]第1271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基数,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中德电缆2023年合并口径扣非后净利润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7920万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德电缆2024年合并口径扣非后净利润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8910万元,或者2023-2024年合并口径扣非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后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6830万元中德电缆2025年合并口径扣非后净利润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于9900万元,或者2023-2025年合并口径扣非后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6730万元注:1、中德电缆合并口径包含中德电缆及下属深圳市中利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利集团亚洲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新亚亚洲有限公司)、中德电缆(香港)
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新亚电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等全部子公司、孙公司;2、上述业
绩考核数据系经审计后财务数据,业绩考核指标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
业绩完成度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
业绩完成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100% X=100%
80%≤A<100% X=A
A<80% X=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
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8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9224号)、公司出具的说明,中德电缆2025年合并口径扣非后净利润为9374.16万元(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2023-2025年合并口径扣非后净利润累计为27207.62万元(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不低于26730万元,业绩完成比例为100%,因此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剩余38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安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6786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1%,具体如下:
占其获授获授的限制本次解除限剩余未解除限的限制性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售的股票数售的股票数量股票的比(万股)量(万股)(万股)例中德电缆副董事
吴先锋98.6429.59230%0
长、总经理中德电缆副董事
杨文华长、新亚电子董78.91223.673630%0
事、副总经理中德电缆财务总
陈景淼监、新亚电子董49.3214.796030%0
事、财务经理中德电缆副总经
周玉秋35.510410.653130%0理中德电缆副总经
谢红国35.510410.653130%0理中德电缆副总经
刘坚35.510410.653130%0理中德电缆副总经
邹志远35.510410.653130%0理
核心骨干人员(共31人)287.042486.112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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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其获授获授的限制本次解除限剩余未解除限的限制性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售的股票数售的股票数量股票的比(万股)量(万股)(万股)例
合计655.9560196.7868/0
注: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根据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2023年权益分派实施方案、2025年权益分配实施方案转增后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亚电子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对象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930649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7股。
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644919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股。
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2429726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15元(含税),本次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239878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股。
鉴于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法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1、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35元/股,经实施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等会
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已自授予价格8.35元/股调整至4.79元/股。
根据上述公式,在前次调整后回购价格4.79元/股的基础上,根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4.79-0.15-0.21)÷(1+0.2)=3.69元/股。
2、回购数量调整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按如下公式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4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上述公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47347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亚电子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条件及成就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4734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新亚电子就本次回购注销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7347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
整后的价格为3.69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174710.43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47347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亚电子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
回购注销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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