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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才股份:德才股份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晓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述职报告

(刘晓一)

本人作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均未提出异议,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晓一,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1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71年至1980年任职于中建二局二公司,担任技术员、总工长;1983年4月至1988年11月派驻中建总公司约旦经理部任项目经理;

1988年11月至2007年8月先后担任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07年8月至2022年9月先后担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兼

法定代表人,2022年9月至今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名誉会长,2016年1月至今任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6月25日至2025年5月28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年度任职期间,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会情况独立董以通讯是否连续两事姓名应出席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方式出次未亲自出出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席会议刘晓一22200否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ESG 委员会委员,主持了提名委员会会议 1次,参加了审计委员会会议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ESG 委员会会议 1 次。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科学决策。本人认为,各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参与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关注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以及不定期的现场考察对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定期沟通,使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并获取大量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的履职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有效的配合本人开展工作。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此外就可能会重大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事项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就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向公司予以核实,公司也积极配合进行披露说明。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本人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特此报告。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晓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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