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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股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6054号

致: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对相关议案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披露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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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2025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 com. cn)上披露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701989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324592.00元(含税)。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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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26.88元/股调整为26.505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一)关于首次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的天健审

〔2025〕881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881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 com. cn)发布的《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关于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

2025年6月25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关于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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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对象共46人,授予价格为26.505元/股,授予数量为限制性股票56.52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

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必要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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