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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

(二)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身或者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工作。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为监督机构。

第六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部门、投资部门及其他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权限范围内,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在相关

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不得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内部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提出的套期保值业务规划。

第十三条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套期保值业务规划,制订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

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五条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

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并及时反馈操作情况。

第十六条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货

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交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

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

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

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

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

告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公司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

组/总经理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公司期货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4)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风险处理方案;

2、风险处理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相关人员及时按风险处理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人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公司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人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工

作小组及领导小组,并立即下达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

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

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议案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

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

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

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易原始

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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