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4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的要求,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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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以上,贵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0日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
3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长何祖训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何乔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60153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8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4214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5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39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8%;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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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42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贵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贵公司对第2.00
项至第8.00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记名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1.00《关于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71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反对58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弃权24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00《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0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25%;反对72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7%;
弃权29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8%。
3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40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25%;反对72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7%;弃权29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8%。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何祖训、何乔关、何宝见、何月斌、云南正道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00《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6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72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弃权1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53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8%;反对72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7%;弃权1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4.00《关于2026年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0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79%;反对8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0%;
弃权3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30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9%;反对8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0%;弃权3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1%。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何祖训、何乔关、何宝见、何月斌、云南正道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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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5.00《关于2026年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39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83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弃权3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28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9%;反对83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0%;弃权3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6.00《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72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5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弃权2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61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47%;反对5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5%;弃权2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7.00《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45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82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弃权2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34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52%;反对82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5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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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5%;弃权2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8.00《关于修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61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9%;反对7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弃权2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50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1%;反对7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5%;弃权2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此外,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告及《2026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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