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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集团: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号“融城优郡”B5幢 3层

电话:0871-63172192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21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神农集团、公司指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指计划》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首次授予指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本次回购注销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限制性股票指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神农集团股票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

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神农集团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神农集团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神农集团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或其他任何方面的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神农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2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神农集团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方的保证:

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神农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7.本法律意见仅供神农集团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神农集团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神农集团本次回购注销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3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1.2022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对《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案)》及其摘要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 2022 年 5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5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6.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5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时,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了《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7.2022年6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6月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9.2022年7月1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10.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同意以2023年4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3名激励对象授予93.3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意修订本次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

5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司〈(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

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3名激励对象授予93.3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意修订本次激励计划。

12.2023年6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年6月2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14.2023年7月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前述回购注销事宜向债权人进行通知。

15.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6.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17.2024年6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8.2024年6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9.2024年7月11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12日在上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前述回购注销事宜向债权人进行通知。

20.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1.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2.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

7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3.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4.2025年7月10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前述回购注销事宜向债权人进行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神农集团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须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

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7050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4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所涉136344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23名预留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15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身故,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15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57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

标或未完全达标,所涉48200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综上,合计274594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

8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股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56人,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73394股,占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3275%,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330%;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81人,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01200股,占本激励计划实际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0.8467%,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93%。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

销274594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52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为0股。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72元/股。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所涉金额合计约为376.74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法律意见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9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敏

承办律师:

刘书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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