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必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99000股,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署:
刘刚(签字):丁胜(签字):
张洪光(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