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舒华体育: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1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舒华体

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2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7068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199%,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2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5671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767%。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972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3432%。

2、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3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946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反对6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弃权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939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弃权5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14%;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81%;弃权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5%。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9378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反对6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弃权6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541%;反对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3%;弃权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6%。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0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75%;反对2107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80%;弃权663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20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75%;反对2107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80%;弃权663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5%。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938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6%;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801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0%;反对20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

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859%;反对2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68%;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3%。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802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弃权6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790%;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11%;弃权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5权股份总数的4.5799%。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793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20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弃权6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三位独立董事汇报的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公司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6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