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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12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舒
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2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8515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572%,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
2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5782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926%。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732997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6646%。
(3)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合计335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436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3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
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337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1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332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7%;反对14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329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15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324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2%;反对1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4(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304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226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0%;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2%;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325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反对15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弃权3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247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2%;反对1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5%;弃权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81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3%;反对2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弃权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1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96%;反对2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4%;弃权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1%。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79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947%;反对2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弃权9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98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1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1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326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6%;反对1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0576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4%;反对2772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5%;弃权515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10576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4%;反对2772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5%;弃权515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9646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9%;反对2867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0%;弃权513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09646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9%;反对2867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0%;弃权513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0746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98%;反对281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1%;弃权456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10746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98%;反对281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1%;弃权456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59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2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
弃权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081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19%;反对28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7%;弃权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4%。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三位独立董事汇报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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