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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华体育: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1报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

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

2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3(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5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

明、数据及基础资料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证券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在知悉重大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收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其他董事会

6办公室人员,审核主体根据信息类型分别是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五)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以公司已公

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并须经证券部审核后方可报出。公司内部报纸、电视台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生产经营、技改项目及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确认

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7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8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

9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造成公司因信息

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裁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五章其他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

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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