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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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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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园林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26
号办公楼八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吴光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9名,代表股份94090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22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9332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3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名
97名,代表股份76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8%。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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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管理层组织架构的议案》
同意940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2、《关于撤销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40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2%;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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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39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7%;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6%。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940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00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9%;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7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5%。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39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6%;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弃权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39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2%;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弃权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7%。
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940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3%;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弃权7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7%。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00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5%;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6%。
10、《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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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40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
1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0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
12、《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0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
1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00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3%;反对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5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和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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