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
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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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制作关联方清单,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关联方清单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在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禁止性方式。
第九条公司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三章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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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总裁)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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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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