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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振华: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319证券简称:无锡振华公告编号:2025-060

证券代码:111022证券简称:锡振转债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6月、

2025年9月实施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和2025年半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和数量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6.96元/股,回购数量从201万股调整为281.40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3、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同意以2023年9月13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共计向全部59名激励对象授予3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09元/股。

5、2023年9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35万股。

6、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7、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一)、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1、公司2024年9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该次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11月实施完毕。

2、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0元(含税)。该次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实施完毕。

3、公司2025年9月1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次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9月实施完毕。

(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据以上公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0.61元/股-0.2元/股-0.39元/股-0.28元/股)/(1+0.4)=6.96元/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6.96元/股。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据以上公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数量=201万股*

(1+0.4)=281.40万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回购数量的调整为

281.40万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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