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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振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 28层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7日(星期一)15点 3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

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

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6年 8月 21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7日 15:30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

镇陆藕东路 1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9月 7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人,代表股份 222124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44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21861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44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3513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3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2021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6%;反对 100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54%;

弃权 2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81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66%;反对 100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26%;弃权 2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200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48%;反对 7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41%;

弃权 4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2为特别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 ________________

凌宇斐 ________________

2026年 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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