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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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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沪光股份”、“上市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2329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辉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

联系方式:010-56052329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林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号)的核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光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不超过35名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5776081股,发行价格为19.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703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05.86万元后(不含增值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9194.14万元。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7月

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

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划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对沪光股份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经核查,沪光股份在2023年度未发生按、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违背承诺事项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3年度,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的行为规范等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规范运行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2023年度,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的信息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了密切配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经核查,2023年度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经核查,2023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情况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经核查,2023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情况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于2024年3月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对沪光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经核查,2023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2023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上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且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沪光股份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沪光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沪光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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