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宓明君作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的相关工作中,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主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宓明君,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博士学位,主要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活动。曾发表论著二十余篇,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的“双千计划”;曾担任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现担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及任该所企业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主任,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台州仲裁院第五届仲裁员,杭州捷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并及时向公司了解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认真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会议上,本人与公司非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探讨,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审慎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会情况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式委托出席缺席次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董事会次数次数参加次数次数数亲自参加会议会次数
77700否2
本人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均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且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在2025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个人专业特长,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职务。2025年度,本人参加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1、应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实际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
次召开日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期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经与会委员认真讨2025年41、《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论,审议通过了议月7日案》;案,同意递交董事2、《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会审议方案的议案》。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经与会委员认真讨
2025年
议审议:论,审议通过了议
10月241、《关于制定<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案,同意递交董事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会审议2、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2025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上述参加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5年,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出席参加董事会、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形式,与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4年年度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以及利用其他现场工作机会,就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与公司充分交流沟通,为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努力。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15日要求。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在对公司财务年度审计等重大事项的审议过程中,通过现场考察和公司高管进行沟通,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本人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同时,本人时刻关注公司在媒体、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问题。
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本人提交相关会议资料,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积
极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进行沟通。会前对会议材料进行认真阅读,会上积极发表意见,有效履行了职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往年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做到工作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慎考量,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各项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理恰当,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为更严谨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更公允地反映再生铜和成品铜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除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商俊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因该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事宜,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行业状况,有利于调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稳健、有效发展。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现场考察、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意见或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和监督,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充分发挥我的专业特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和依法运行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审慎、认真、独立地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更加深入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以及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付出努力。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和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本人将继续发挥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履行应尽的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同时,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里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宓明君
日期: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