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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食品: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26 查看全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6楼|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李俊、苏爽、章永许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20.92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关联董事李俊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并同意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以15.51元/股授予220.925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3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同意公司以2023年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5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20.925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211.375万股。(二)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李俊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会议资料

及《激励计划》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相关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

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32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和资金来源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01137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036400.00元。2022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限售股份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鉴于本次已离职激励对象涉及需回购限制性股票133250股的现金红利在其

离职前尚未予以发放,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无需进行调整,即回购注销数量为133250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即15.51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133250股。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066707.5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日期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244790),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申请。公司预计于2024年1月30日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股份数量及价格、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的变动如下:

类别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2113750-1332501980500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2480000000248000000总计250113750-133250249980500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股份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的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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