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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食品: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行政楼4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邵彬律师、李文婷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以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30日14时45分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行政楼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21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7657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0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3487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17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9%。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3961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0%。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4月21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会平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927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

3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94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1%;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898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4%;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181%;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5%。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923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

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895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6%;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189%;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

(四)《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822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弃权

3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1078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1%;反对5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弃权

3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411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46%;反对5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317%;弃权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7%。(六)《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75716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

4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8752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2%;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911%;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7%。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56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0%;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

3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860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9%;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675%;弃权3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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