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作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
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意见
经审阅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会平先生、吴建国先生的个人履历
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刘会平先生、吴建国先生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刘会平先生、吴建国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意见
经审阅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毛健先生、万华林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毛健先生、万华林先生的任职资格与独立性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定,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与能力;均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其中万华林先生具备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任职资格、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毛健先生、万华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毛健先生、万华林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