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战
略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战略委
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通知应
当明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在发生紧急事项时,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评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名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成员,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
会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