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5年员
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6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4
释义....................................................4
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意见................................................7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2025年部分股份回购注销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宏柏新材、公司指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草《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公司员工持股计指案修订稿)》划(草案修订稿)》《管理办法(修订稿《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指)》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章程》指《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回购注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指号》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元指人民币元
4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4.2025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4648647)中持有的 548.00万股公司股票以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6849281)中持有的 505.00万股公司股票均已于2025年5月8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证
券账户(B887187462),过户价格为 2.77元/股。
5.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5法律意见书于回购注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披露《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自2026年4月17日起45天内,未有债权人向公司提出异议。
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原因、股份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及1名持有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原始出资额回购注销第一个考核期及1名离职持有人对应的不得解锁的权益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合计3250000股,回购价格为2.77元/股。
(二)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减少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760777003250000772827700合计7760777003250000772827700
注:公司最终股本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6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回购注销的法定程序,及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注销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减少注册资本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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