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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东医疗: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1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

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星期,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或电话、短信、微信通知,但事后应获得有关委员的书面确认;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3天,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不受上述方式和时限的限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

其他表决方式召开的,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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