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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东医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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