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委托理财的范围、审批流程与权限,防范委托理财风险,提高委托理财效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关联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第二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为:

(1)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

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2)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3)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4)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

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5)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

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

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