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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1301

电话:0571-83685215传真:0571-83685215邮编:311200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野马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

1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年5月19日9:00,召开地点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818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1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40644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4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6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9人,代表股份644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4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5521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1%;反对股数761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弃权股数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5496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股数763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弃权股数18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5383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3%;反对股数763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弃权股数3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5395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反对股数751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4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股数3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5307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9%;反对股数929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弃权股数21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549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反对股数783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弃权股数1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5483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股数758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弃权股数20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8、《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05487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股数777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5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股数18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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