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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陈剑锋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述职报告-陈剑锋

2025年11月17日,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正式履职。在2025年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陈剑锋,男,199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2012年7月至2020年8月,在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高级经理。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高级经理。2021年9月至2024年5月,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部门经理;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在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部门经理。2025年8月至今,

在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合伙人;2025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未召开会议。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5年本人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和独立董事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未召开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本人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自2025年11月17日任职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在本人任期内未发生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5年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

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公正、独立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进一步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内容的认识和理解,继续尽职尽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剑锋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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