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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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野马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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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年11月17日9:00,召开地点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818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9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92598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9218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9人,代表股份412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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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12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选举陈剑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选举陈剑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股数为1922408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得票数554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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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13.4413%。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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