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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瑶健康: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388证券简称:均瑶健康公告编号:2025-032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均豪、俞巍、崔鹏、郭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均豪、俞巍、崔鹏、郭沁:经查,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健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4月30日,均瑶健康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2024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911.64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王均豪作为公司董事长、俞巍作为总经理、崔

鹏作为财务总监、郭沁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均豪、俞巍、崔鹏、郭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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