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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O N G V A L L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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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14点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
路2弄1号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7号)。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14点起在上
1/5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2弄1号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4人,代表公司股份407692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69.593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4、《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5、《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6、《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7、《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9、《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10、《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3、《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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