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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6 查看全文

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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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化路666号九江万达广场F7栋106一108

联系电话:0792-675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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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问渠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杨律师、熊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业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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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None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

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发出《晨光新材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投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5日14点00分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金砂湾工业园向阳路8号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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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建峰先生主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None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None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219,526,20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786%.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见证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投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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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丰燕平、王卫华计票

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由监事葛利伟和见证律师张杨监票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在审议《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4-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

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在审议《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时,履

行了特别决议程序.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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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None

通过审查会议资料、全程列席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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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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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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