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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晨光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国平)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

我作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2023年,在本年度任职期间内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国平先生,男,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1986年7月至1988年9月,任上饶地区工业技术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88年9月至1990年9月,任上饶地区物价检查所干部;1990年9月至1994年4月,任上饶地区财政局会计师;1994年4月至1999年12月,任江西上饶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副所长;2000年1月到2000年7月,任江西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长;2000年8月至2001年4月,任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部门经理;2001年5月至2013年5月任中磊会计

师事务所江西分所副所长、所长;2009年2月至今任江西中磊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今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

分所管理合伙人、所长;2018年9月至今任江西中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9月至今,兼任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0月至今,任南昌敏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任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全体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事姓名会情况以通讯是否连续两应出席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方式出次未亲自出出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席会议李国平33200否0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次。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在各自领

域的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决策效率。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2023年度任期内,不涉及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日常经营中,我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了解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查阅、听取投资者关系记录、上证互动平台等方式了解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深入现场工作、线上积极沟通的方式,充分履行了职责。我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我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地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我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2023年度任期内,不涉及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陆建平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财务负责人具备相应财务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工作,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等议案。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

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的激励条件科学有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公允,相关草案内容完整,管理机构专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公司经营工作有序开展;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内控

工作不断加强,内控体系日益完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独董职责,利用专业知识

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平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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