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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晨光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16 查看全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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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应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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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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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作为主要负责人统筹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参与人主要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业务、人力等),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

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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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四)临时报告经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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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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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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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各部门保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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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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