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不断优化,满足监管规则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
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公司所属的各级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议和批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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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总经理室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审议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组织实施内控缺陷整改,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相关事项等。
(四)公司审计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工作并对下属分
子公司的内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协助、支持和配合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并按期报送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
第六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七条内部环境是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的基础,内部环境评价的内容包括:组织架
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对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策略等进行的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
可承受范围内,达到控制目标的过程。控制活动评价包括对各类业务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的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信息,确保
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进行有效沟通。信息与沟通评价包括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的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内部监督评价是对内部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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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建内
部控制评价小组、实施内控评价、认定内控缺陷、进行缺陷整改、编制评价报告环节。
第十三条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法,拟订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组建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审计部根据经审批的评价工作方案,牵头组建
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可以吸收公司相关部门(如财务、人力资源等)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不得选择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实施内控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自评和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独立测试两个部分。
内部控制自评,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的过程。
审计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内控自评,并在自评过程中提供业务指导。
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的独立测试,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综合运用访谈、穿行测试、调查问卷、抽样和实地查验等方法,广泛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过程。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的结果等。
第十六条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对各单位、各部门内控自评及评价工作组独
立测试中识别到的内控缺陷进行汇总、分析和复核,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进行缺陷整改。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应当根据公司的管理要求,提出整改建议,拟订整改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督促被评价单位及时整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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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各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缺陷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审计部报送整改完成情况。审计部负责跟踪其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编制评价报告。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客观、公正、完整
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证券部负责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十九条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条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
陷两类:
(一)设计缺陷: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或现存的内部控制不合理及未能满足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指设计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但在运作上没有被正确地执行包括不恰当的人员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等。
第二十一条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对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
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二条根据内部控制缺陷与财务报告的关系,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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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
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
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分为两大类: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进行两个大类缺陷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错报金额≥资产总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错报金额<资产总资产总额错报
额的1%≥资产总额的0.5%额的0.5%
错报金额≥营业收营业收入总额的2%>错报错报金额<营业收营业收入错报
入总额的2%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入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内部控制评价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重大缺陷(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加以改正;
重要缺陷(3)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4)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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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500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直接财产
在1000万元(含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下损失
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收到省级(含省级)以重大负面面影响并以公告形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影响式对外披露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缺乏科学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重大缺陷(3)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4)公司的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5)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2)违反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损失;
重要缺陷(3)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服务事故;
(4)重要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重要内控缺陷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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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中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必要时还应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本制度,并参照相关监管部门的通知、指引、问答及工作备忘录等,设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
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八)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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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归档、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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