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以及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第1页共3页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七)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措施;
(八)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 ESG 相关报告和咨询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因关联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信方式、现场结合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 2 页 共 3 页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