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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86-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128号

致: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晨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新材”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或“本次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5日14:00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向阳路8号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1人,代表股份数为200619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22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9979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9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4人,代表股份数为823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7:《关于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9:《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0423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3%;

反对150030股,弃权45930股。

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0420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

反对151720股,弃权47450股。

议案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00386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6%;

反对152850股,弃权80570股。

议案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00380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6%;

反对155130股,弃权84390股。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00414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8%;

反对172770股,弃权3215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9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60%;反对172770股,弃权32150股。

议案6:《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00421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0%;

反对151130股,弃权4745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5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053%;反对151130股,弃权47450股。

议案7:《关于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00416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

反对156650股,弃权4645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1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569%;反对156650股,弃权46450股。

议案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2003730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1%;

反对201370股,弃权4517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7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61%;反对201370股,弃权45170股。

议案9:《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20037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0%;

反对203570股,弃权39050股。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0431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

反对150030股,弃权38450股。

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00433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

反对150030股,弃权3563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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