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监督公司 ESG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准备事宜。公司另专设战略与 ESG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证券事务部为牵头部门,公司各部门为工作组成员,负责推进 ESG 相关工作。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临时专家论证小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 ESG目标、战略、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 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
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措施;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 ESG相关报告与咨询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与 ESG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2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合作协议的意向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5、公司 ESG实施计划;
6、公司 ESG报告。
(二)战略与 ESG 工作组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初评;
(三)战略与 ESG工作组将资料初评后,向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召集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 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须经战略与 ESG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要求按照实际需求召开会议,并应于并于会议召开 3天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具等),也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3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讨论
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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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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