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四月
1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或“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福莱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与2023年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2025年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与《2023年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2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2025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2023年激励计划及2025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解除限售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等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以外,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2023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业绩考核指标无法成就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2023年激励计划根据激励对象任职单
位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公司子公司烟台富利新材料
3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新材”)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在公司和非富利新材的公司子公司任职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91亿元。
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第二个解除限
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4.71亿元。售期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三个解除限披露前授予)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2.32亿元。
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4.71亿元。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售期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二个解除限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2.32亿元。
披露后授予)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富利新材任职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19亿元。
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第二个解除限
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00亿元。售期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三个解除限披露前授予)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76亿元。
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富利新材营业收入。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28.56亿元,富利新材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7.15亿元,未达到首次授予和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预留授予
(第二批次)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36800股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1)回购注销的数量
4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36800股。
(2)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回购价格为5.22元/股。
若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则回购价格按照《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2025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第二条的规定:“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
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5(1)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000股。
(2)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不同的回购注销情形,将对应不同利息: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回购价格为15.64元/股。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回购价格为15.64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将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2025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以外,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公
6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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