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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499证券简称:东鹏饮料公告编号:2026-051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元(含税)

A 股每股转增股份0.3股

*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流通股份上市日

A股2026/5/15-2026/5/182026/5/182026/5/1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年4月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1)A 股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

东。(2)H 股分派对象: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其权益分派安排详见

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有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64768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11921750元(其中包括人民币 1300032500元 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11889250元 H股现金红利),转增169430610股(其中包括 156003900股 A股股份及 13426710股 H股股份),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734199310股(其中包括 676016900 股 A 股股份及 58182410 股 H 股股份)。

三、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流通股份上市日

A股2026/5/15-2026/5/182026/5/182026/5/18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 A 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 A 股股东账户。

(3)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事宜详

见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有关公告。2.自行发放对象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 A股股东林木勤、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木港、林戴钦、蔡运生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他 A 股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2.25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2.2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2.50元。

(5)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变动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20120100603603026156130

1、A股 0 0 0

2、境外上市外资股2012010060360302615613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544648600163394580708043180

1、 A股 520013000 156003900 676016900

2、境外上市外资股24635600739068032026280

三、股份总数564768700169430610734199310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734199310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6.404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980181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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