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99证券简称:东鹏饮料公告编号:2026-035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已完成 H 股股票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公司 H股发行情况及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则,公司拟对注册资本进行修改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发行的
40889900 股 H 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已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因整体协调人(为其自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于2026年 2月 28 日部分行使超额配售权而超额配发的 3865800 股 H股已于 2026 年 3月 4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公司共计发行 44755700 股 H 股,公司总股本由520013000股相应增加至564768700股,注册资本由52001.30万元相应增加至56476.87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会”)证监许可[2021]1572号文件核准,”)证监许可[2021]1572号文件核准,首次向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于股,于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备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案,于2026年2月2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备案,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在中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4088.99万股境外上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并超额配售了市外资股(悉数行使超额配售权前)(以下 386.58万股H股,前述H股分别于2026年2月3
1修订前修订后简称“H股”),H股于【】年【】月【】日在 日、2026年3月4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476.87万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完成公开发行H股后(假设超额配售权 在完成公开发行H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未获行使),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 564768700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 股52001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08%;
股本的【】%;H股普通【】股,占公司总股 H股普通 4475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本的【】%。7.92%。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股股份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股股份的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定的地址。
倘董事会合理认为,任何人士于任何时间持有或实益拥有的本公司任何股份将会或
可能导致本公司及/或其股份须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以下简称“《美国投资公司法》”)进行登记或取得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该股东不属于《美国投资公司法》第2(a)(51)条或其项下规则定义的“合格购买者”),则董事会可宣布该股东为“非合格持有人”,且除非有关股东在收到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令董事会信纳其并
非“非合格持有人”,否则董事会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通知该股东要求其将持有的股份在发出通知后三十(30)天内转让予不属于
“非合格持有人”的另一名人士,并在此三十
(30)天内向董事会提供该转让可信纳的证据。如果收到此类通知的人士未能向董事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并非“非合格持有人”,或未能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三十(3
0)天内转让股份,则董事会在不违反适用
2修订前修订后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安排公司以可合理获得的最佳价格出售股份,以使股份停止由“非合格持有人”持有。在此等情况下,公司可采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以完成股份的转让,并且公司应在收到销售收益后,将销售净收益支付给前持有人。公司有权要求前持有人提供合理证据,以确信前持有人对股份和销售净收益的权利。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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