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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6 00:00 查看全文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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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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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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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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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及

(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公司应在官方网站提供投资者关系联系热线及/或邮箱的详情,以供投资者向公司提出其对公司企业管治或其他事项的看法。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接受机构及个人调研时:

(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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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裁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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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

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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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 H 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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